第三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对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收费管理工作;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