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

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付和向物价主管部门检举揭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