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权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