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者预算外管理。收费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政纪律,严禁坐收坐支、挪用私分或者私设“小金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