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核准的票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非上述统一制发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