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核准的票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非上述统一制发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