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或者变动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发证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或者答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