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行政、事业单位不准以不要财政负担为由增加编外机构和人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增设以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单位,必须征得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