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不准以不要财政负担为由增加编外机构和人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增设以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单位,必须征得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