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