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性服务收费第十四条已废止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