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