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