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