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