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