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以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