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