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公园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