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