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