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