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第七条已废止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