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第六条已废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