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1、每一万二千——一万五千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二十四——三十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2、每七千——一万二千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十八——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3、每七千——一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九——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学校生均用地定额标准为:

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十七平方米;

2、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