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第五条已废止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