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第四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