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