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