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