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