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