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严格控制拆迁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或者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拆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