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间距和环保要求。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