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破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学校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