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做好学校建设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学校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