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