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规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该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规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要求省人民政府撤销该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