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规章,并在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处理结果报告后,分送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