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负责审查的机构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问题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省人民政府处理;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时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