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对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