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第十条已废止负责审查的机构审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发现问题,可以先与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沟通,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审查的机构可以单独召开审查会议,也可以联合召开审查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