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九条有效在适宜发展沼气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县、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医院、公共厕所、屠宰场、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场等,逐步推广、应用沼气厌氧等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新建、改建农村住房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配建沼气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