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条有效小城镇、小康村建设应当有计划地兴建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太阳能利用等工程,并与小城镇、小康村建设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