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八条有效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一)沼气及其综合利用技术;(二)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三)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风能利用技术;(四)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及薪炭林利用技术;(五)乡镇企业节能技术;(六)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炉灶和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七)微水能发电技术;(八)其他先进、实用的农村能源新技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