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接受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