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核:(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三)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的微型水电站。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上述工程技术方案进行审核时,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