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四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和经营的农村能源设备、器材纳入国家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依法成立的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