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