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和省税收政策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税收需要减免的,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减免。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