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必须严格执行。若需部分变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