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管理应当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