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质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